广东省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
(2022)粤5202民初1408号
案情概述:2021年10⽉,原告与被告通过“悟空签”签订两份《买卖合同》,约定从被告处购买手办,并约定了违约责任。后原告向被告支付货款累计7.2万元,被告未能如约发货,并且仅退还货款2.7万元,剩余4.5万元未退还。原告多次与被告联系索要剩余货款,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推诿拒付,甚⾄将原告微信拉⿊,拒绝沟通。原告遂起诉至法院。 法院认为:原告诉称向被告购买手办的事实有《买卖合同》⼆份、微信聊天记录等为证,可予认定。原、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应予确认。被告未依约履⾏发货义务致使合同⽬的⽆法实现,原告请求被告付还货款4.5万元,合理合法,可予⽀持。被告未依约履⾏发货义务,已构成违约,原告请求被告⽀付违约⾦,可予⽀持。 维权周期及结果:法院判决被告返还剩余货款并支付违约金。从立案到判决,历经103天,原告获得法院胜诉判决。
广东省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
2022年8月24日
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
(2023)浙0784民初239号
案情概述:2022年11⽉4⽇,被告1向原告借款20万元,并通过“腾讯电子签”签订《个人借条》,承诺2022年11⽉7⽇还本付息。2022年11⽉27⽇,被告2作为担保⼈在该《个⼈借条》打印件上签字确认,对涉案款项本息、实现债权费⽤⾃愿承担连带担保责任。被告1亦在该借条上签字确认。借款到期后,原告再三催讨,两被告一直未偿还借款,遂诉至法院。 法院认为:原告与被告1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系双⽅真实意思表⽰,依法确认有效。被告1尚⽋原告借款本⾦20万元的事实清楚,证据充分,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,本院予以⽀持。被告1⾃愿为该笔借款承担保证责任,保证合同合法有效,被告2应按约承担连带清偿责任。 维权周期及结果:法院判决被告1还本付息,并支付原告为实现债权而支出的律师费。被告2承担连带清偿责任,保证⼈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⼈追偿。从立案到判决,历经41天,原告获得法院胜诉判决。
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
2023年2月22日
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
(2023)新0102民初4237号
案情概述:2022年5⽉16⽇,原被告通过“腾讯电⼦签”签订电子租赁合同,约定出租⼈(原告)向承租⼈(被告)出租两套电脑设备,并约定了相应租金和违约责任。签约后,原告向被告交付两套电脑设备。但自2022年8⽉1⽇起,被告不再向原告⽀付租⾦,亦未退还两套电脑设备。原告遂起诉至法院。 法院认为:原被告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系双⽅真实意思表⽰,内容合法有效,故双⽅均应恪守。原告交付电脑后,被告负有⽀付租⾦的义务。但被告⾄今未⽀付租⾦,已构成根本违约,原告享有解除合同的权利。原告主张被告返还租赁物价值和支付双倍租金的诉请应予支持。 维权周期及结果:法院判决解除双方签订的《租赁合同》,被告返还租赁物价值,并按合同约定支付双倍租金。从立案到判决,历经66天,原告获得法院胜诉判决。
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
2023年6月17日
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
(2022)辽0103民初23303号
案情概述:2022年1⽉,原、被告约定共同创建公司,并签订了《股东合作协议》。公司注册资本为100万元,其中原告出资3万元,被告出资97万元。原告向被告转账3万元作为认缴出资。后被告多次以公司运营资⾦不⾜为由要求原告追加出资,并通过“腾讯电子签”签订了《股权转让协议》。原告共计向被告转款6.5万元,被告⼀直未按协议约定办理股权变更登记。且原告⼀直未能了解公司的⽣产经营情况,⽆法⾏使股东权利,与被告沟通未果,诉⾄本院。 法院认为:《股东合作协议》《股权转让协议》合法有效,双⽅均应依约履⾏各⾃的义务。原告向被告转款后,被告未进⾏正常的公司经营活动、履⾏股权变更登记等义务,且原告无法行使股东权利,被告构成违约。本案案涉协议解除后,被告理应予以返还。 维权周期及结果:法院判决解除双方签订的《股东合作协议》和《股权转让协议》,被告向原告返还出资及股权转让款共计6.5万元并支付利息。
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
2023年5月25日